(2017)津0103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布车支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布车支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860号被执行人:被告人吉布车支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黎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吉布车支子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吉布车支子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吉布车支子退赔人民币2400元,发还被害人苏某;退赔人民币200元,发还被害人伊某;退赔人民币5518元,发还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14400元,发还被害人高某;退赔人民币800元,发还被害人瞎帮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286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吉布车支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述琦审 判 员 郝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