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145号申请保全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吉林市九通路桥施工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五队的五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磐石市东宁街永昌路北,永宁路南,使用权证号磐国用(2014)第028432360号,面积57343平方米;使用权证号磐国用(2014)第028432361号,面积38084平方米;使用权证号磐国用(2014)第028432362号,面积41091平方米,共三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吉林市九通路桥施工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五队的办公楼(JJ0505106),建筑面积440.74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吉林市九通路桥施工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五队的办公室(JJ0505107),建筑面积350.88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担保人吉林市九通路桥施工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五队的机械仓库(JJ0505108),建筑面积298.4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五、查封担保人吉林市九通路桥施工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五队的仓库(JJ0505110),建筑面积180.6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六、查封担保人吉林市九通路桥施工维护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五队的车库(JJ0505111),建筑面积195.43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 勇审判员 孙 晶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吉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