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财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瑞东与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瑞东,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远富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671号申请人陈瑞东,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范方兰,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张国奇,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远富,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人陈瑞东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远富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瑞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远富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瑞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远富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沁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