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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建奇与温州汇川鞋业有限公司、吕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奇,温州汇川鞋业有限公司,吕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166号原告:陆建奇,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温州汇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镇戈恬村(鹿磊日用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幢第4层东北首、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909968912。法定代表人:庄玉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吕加福,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原告陆建奇与被告温州汇川鞋业有限公司、吕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陆建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建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