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建奇与温州汇川鞋业有限公司、吕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奇,温州汇川鞋业有限公司,吕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166号原告:陆建奇,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温州汇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镇戈恬村(鹿磊日用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幢第4层东北首、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909968912。法定代表人:庄玉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吕加福,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原告陆建奇与被告温州汇川鞋业有限公司、吕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陆建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建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