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炳生、曾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曾炳生,男,1967年8月20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西厢村*号。被执行人:曾云峰,男,1975年9月23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君临天下小区。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曾炳生申请曾云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曾云峰应支付申请人曾炳生案款145000.0元,承担执行费207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云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