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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文全与被告苗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全,苗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2037号原告:李文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英。被告:苗宏伟。原告李文全与被告苗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文全的委托代理人王敏、张兰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苗宏伟偿还借款2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息)、违约金(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天1000.00元计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至5月16日期间,被告向我借款2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7年6月27日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被告苗宏伟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1日,被告苗宏伟向原告李文全借款5000.0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苗宏伟先后向原告李文全借款13000.00元、3000.00元,以上合计21000.00元。2017年6月18日,被告苗宏伟向原告李文全出具还款保证书,约定上述款项于2017年6月24日上午十点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每天给付违约金1000.00元,按超期天数计算。2017年6月27日九点,被告苗宏伟再次向原告李文全出具还款保证书,写明因借款未在2017年6月24日还清,所以再次约定于2017年6月27日十点还清,如不按期还款,可自借款日按银行利息四倍付借款利息,同时约定违约金按6月18日约定执行。到期后,被告苗宏伟并未按约定还款。本院认为,被告苗宏伟向原告李文全借款2100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证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苗宏伟应当偿还借款。原告李文全主张由被告苗宏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虽然原被告在保证书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但数额过高,本院确定违约金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25日开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文全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利息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告苗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尹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