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傲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傲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特7号申请人朱傲雪,女,200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叶县。法定代理人朱振海,男,194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系申请人朱傲雪之祖父。申请人朱傲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傲雪称,申请人父亲朱全稳于2016年11月22日在外务工期间因中煤毒死亡,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1日出生。2015年2月份母亲张克外出失踪,生死下落不明。爷爷朱振海多方查找,至今无音信。申请人一直随爷爷生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克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克,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号。系申请人朱傲雪的母亲。申请人父亲朱全稳于2016年11月22日在外务工期间因中煤毒死亡,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人母亲张克于2015年2月份外出失踪,生死下落不明。爷爷朱振海多方查找,至今无音信。申请人一直随爷爷生活。申请人朱傲雪申请宣告张克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以登报方式发出寻找张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克了无音信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克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齐勇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