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某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系淳化县中医医院院长,住咸阳市秦都区。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淳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1日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被淳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29日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淳化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6日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辩护人张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5)淳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赃款48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撤回上诉。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峰光审判员 陈波翠审判员 张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