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民申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文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文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5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文洲,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老河口市教育局。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高文洲因与被申请人老河口市教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终1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文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袁正英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陈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清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