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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晓锋、蒋庆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锋,蒋庆清,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锋,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蒋庆清,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蒋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徐晓锋申请蒋庆清、蒋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蒋庆清、蒋华应支付申请人徐晓锋案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23元,财产保全费2,635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合计310,858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庆清的工资进行了冻结,蒋庆清也表示愿意以其全部工资偿还所欠债务。现因蒋庆清工资系按月发放,账户内金额与其所欠债务相差较大,不易予以扣划。另被执行人蒋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柯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