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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民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丽与石亚兰、肖仕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石亚兰,肖仕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丽,女,1980年12月2日生,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亚兰,女,1981年2月1日生,住江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肖仕发,男,1980年6月12日生,住江阴市。再审申请人张丽因与被申请人石亚兰、肖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2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申请再审称,其不认识石亚兰,对于本案所涉及的借款不知情,其与肖仕发不存在举债的合意,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所涉借款系肖仕发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石亚兰不能证明上述债务用于其与肖仕发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其于2018年3月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对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张丽于2017年3月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如其所称直到2018年3月才向法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对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