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7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九义与被告金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九义,金春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48号原告:孙九义,男,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赛村人。被告:金春利,男,成年人,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高荆村人。原告孙九义与被告金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九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九义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九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九义负担。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