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宇界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宇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20号申请人重庆宇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200号C-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16409。法定代表人幸第全。委托代理人梁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法定代表人谢华兰。申请人重庆宇界实业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宇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宇界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