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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北京丝路彩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胜昔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高胜昔,北京丝路彩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财保102号申请人: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960号112-113幢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建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诺,女,1994年8月7日出生,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肖双,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高胜昔,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丝路彩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胜昔,经理。申请人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17)沪仲案字第1065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502329.6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7年7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丝路彩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福田牌,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BJ6116EVUA);二、冻结被申请人高胜昔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账号:×××);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丝路彩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四、上述保全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人民币五十万二千三百二十九元六角。案件申请费3032元,由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蕾蕾审 判 员  玄明虎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范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