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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李国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李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生于196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国斌,男,生于196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执行杨林与李国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7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林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林在同意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未能完全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仍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林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远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