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勇秋申请吕会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秋,吕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秋,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赵县谢庄乡。被执行人吕会敏,女,汉族,住所地晋州市杨家庄村。李勇秋申请吕会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