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0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穆家坟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德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穆家坟村村民委员会,孙德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485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穆家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穆家坟村。法定代表人:李祥颖,主任。被告:孙德成,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穆家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孙德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1日,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穆家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