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冯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7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计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