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学山与李白玉、杨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山,李白玉,杨文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021号原告:张学山,男。被告:李白玉,男。被告:杨文宽,男。原告张学山与被告李白玉、杨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学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