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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学山与李白玉、杨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山,李白玉,杨文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021号原告:张学山,男。被告:李白玉,男。被告:杨文宽,男。原告张学山与被告李白玉、杨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学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