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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24号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康贵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夏宇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蓉,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0元,由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曾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