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新球、杜佩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球,杜佩娟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3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球,曾用名王兴球,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海门市,户籍地海门市。2013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杜佩娟(系被告人王新球配偶),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海门市。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球、杜佩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球、杜佩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新球、杜佩娟从何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蚁力神”、“美国伟哥”、“金枪不倒”、“狂三天”、“印度胶囊”、“虫草双鞭”、“美国延时100”、“苍蝇粉”、“双效硬得快”、“顶级伟哥”等性保健品,并在两被告人经营的海门市百胜堂药房(系个体工商户)销售。经鉴定,上述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佩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两被告人处扣押“蚁力神”7粒、“金枪不倒”2盒、“植物伟哥”2盒、“德国增大延时丸”1盒、“美国延时100”1盒、“苍蝇粉”2盒、“双效硬得快”1盒、“狂三天”1盒、“虫草双鞭”1盒、“印度胶囊”1盒、“美国黄金伟哥”1盒,现暂存于海门市公安局。审理中,两被告人已退出非法所得(销售得款)人民币150元,现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新球、杜佩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通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早泄克星”、“1粒挺”、“美国伟哥”等产品的情况说明等书证;本院的刑事判决书;未到庭证人王某、何某的证言笔录及部分证人辨认被告人杜佩娟的辨认笔录、照片;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杜佩娟辨认何某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新球、杜佩娟被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球、杜佩娟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新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佩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佩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新球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退出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新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佩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暂存于海门市公安局的“蚁力神”七粒、“金枪不倒”二盒、“植物伟哥”二盒、“德国增大延时丸”一盒、“美国延时100”一盒、“苍蝇粉”二盒、“双效硬得快”一盒、“狂三天”一盒、“虫草双鞭”一盒、“印度胶囊”一盒、“美国黄金伟哥”一盒,予以没收。四、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王新球、杜佩娟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禁止被告人王新球、杜佩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单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舒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