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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重敬、彭庆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重敬,彭庆飞,翁秀凤,徐美莲,周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鲁重敬,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彭庆飞,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翁秀凤,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徐美莲,女,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周浪涛,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鲁重敬、彭庆飞、翁秀凤、徐美莲与被执行人周浪涛的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浪涛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鲁重敬、彭庆飞、翁秀凤、徐美莲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共退赔赃物折价款7442元,分别返还��重敬2480元、彭庆飞550元、翁秀凤2750元、徐美莲16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浪涛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浪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鲁重敬、彭庆飞、翁秀凤、徐美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浪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送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浪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鲁重敬、彭庆飞、翁秀凤、徐美莲与被执行人周浪涛盗窃罪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江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钰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