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宾杰、何金波与被告朱继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宾杰,何金波,朱继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507号原告陈宾杰。原告何金波。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瑜。被告朱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宾杰、何金波与被告朱继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宾杰、何金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陈宾杰、何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宾杰、何金波撤回对被告朱继春的起诉。本案受理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陈宾杰、何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易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盛玉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