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雷洪武与李志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武,李志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雷洪武,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河南省。被执行人:李志营,男,1967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雷洪武与李志营委托合同纠纷的(2016)陕05民终16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220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志营暂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雷洪武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