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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周雪月与朱玄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月,朱玄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667号原告:周雪月,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玄丹,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月与被告朱玄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雪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雪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曼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