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周雪月与朱玄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月,朱玄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667号原告:周雪月,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玄丹,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月与被告朱玄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雪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雪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曼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