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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贵新与郭俊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新,郭俊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81号申请人张贵新,男,汉族,1969年1月2日生,个体,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郭俊有,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生,乌兰浩特市建设局退休职工,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人张贵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俊有的退休工资16000.00元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张贵新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俊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