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中与被告杨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21民初7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24年3月2日出生。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被告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某所欠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000元,被告杨某自愿将坐落于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A区兴隆)自有的房屋(产权证号:湘(20**)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327号)抵偿,该房屋作价232670元抵偿原告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房屋作价232670元抵偿借款本金、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后,剩余20000元由原告支付给被告。房屋过户费由原告自行负责。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岳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