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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祥发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自然界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祥发海棉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界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647号原告:惠州市祥发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惠阳区秋长镇西湖村老围石角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68209808L。法定代表人:戴青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战魁,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凤,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自然界家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宝田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08167X。法定代表人:林文水。原告惠州市祥发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自然界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惠州市祥发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以尚有部分证据需要调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祥发海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州市祥发海棉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多预交的1930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