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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孙元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孙元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甘溪滩镇精华寺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皮世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同明,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元铸,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元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澧县甘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保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易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