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应奕彬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奕彬,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奕彬,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联信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承志。应奕彬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84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193682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4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审 判 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史新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