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民终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10-0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与程利亚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程利亚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财险玉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玉田县和平路19号。代表人:王海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利亚,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笪丽丽,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3元,退还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审判长  吴利民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赵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