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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98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诉通城县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城县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985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晨光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李嘉,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明,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通城县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马港镇神龙坪。法定代表人:邱琼雄,董事长。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诉通城县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川0322民初198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通城县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在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x上的存款冻结303元整。申请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通城县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的在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x上存款为30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正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