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艳红与如东奕杨货运服务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红,如东奕杨货运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269号原告:陈艳红,女,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如东奕杨货运服务部,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中心村5组。经营者:杨亚平。原告陈艳红与被告如东奕杨货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因被告如东奕杨货运服务部已经归还所欠款项,原告陈艳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艳红负担。审判员 缪战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滢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