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安、黄太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安,黄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肖安,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太保,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肖安与黄太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太保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育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