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在平与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在平,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梁在平,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程方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在平申请执行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土默特左旗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土左劳仲裁字[2016]1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土左劳仲裁字[2016]1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