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涛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33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涛,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住河南省方城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涛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实申报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吉祥里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31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涛存款人民币131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洪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