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运红与邢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红,邢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796号原告:刘运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邢利杰,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运红与被告邢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运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运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