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93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莉二0一七年八年一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