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小六、李红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刘小六,李红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673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忠,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刘小六,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李红莲,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六、李红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7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107元,在本裁定生效时退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艺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