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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荣祥与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祥,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658号原告:张荣祥,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3732Q。法定代表人:韩剑,总经理。原告张荣祥诉被告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荣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祥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