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荣祥与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祥,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658号原告:张荣祥,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3732Q。法定代表人:韩剑,总经理。原告张荣祥诉被告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荣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祥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