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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石材市场焦星石材经营部与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石材市场焦星石材经营部,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719号之一原告:浙江石材市场焦星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大道450号浙江石材市场二区B56号摊位。经营者:焦河清,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法定代表人:袁杭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定,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石材市场焦星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石材市场焦星石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石材市场焦星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