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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俊与刘朝富、莫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刘朝富,莫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97号原告:李俊,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朝富,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莫飞,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刘朝富、莫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俊承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