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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XXX,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3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XXX,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某,甘肃X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谷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3民初72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甘肃XXX提出保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有坐落于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仿古文化街(尚都百汇)北1﹟楼四层001号(谷房权证字第195**号)的房屋或4152112元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有坐落于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仿古文化街(尚都百汇)北1﹟楼四层001号(谷房权证字第195**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守定审 判 员  张天祥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