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贺凯与高磊、许顺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凯,高磊,许顺子,郑州耀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482号原告:贺凯,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晓燕,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许顺子,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耀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西路43号。法定代表人:高磊。原告贺凯与被告高磊、许顺子、郑州耀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贺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计726元,由原告贺凯负担。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铸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