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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会敏、徐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敏,徐丽,广某,广本孝,宋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张会敏,女性,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徐丽,女性,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广某。被执行人:广本孝,男性,1954年6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宋全玲,女性,1952年7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敏与被执行人徐丽、广某、广本孝、宋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