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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徐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徐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71号原告:张秀芳,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长运胡同***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瑞祥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徐春芝,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务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向阳路268号向阳小区**单元***室。原告张秀芳与被告徐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徐春芝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在原告张秀芳处借款200000.00元,当时约定借用期限为二至三个月,被告徐春芝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春芝给付原告张秀芳借款200000.00元。此款自2017年8月份始,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徐春芝2500.00元至清偿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被告徐春芝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雪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