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王永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王永永,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少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永。被执行人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9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永、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永的银行存款263375.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