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司惩19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925-2号被罚款人: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化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树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舜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