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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成恩与山东润之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成恩,山东润之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成恩,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车山东车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润之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艳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明,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于成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之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成恩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成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成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成恩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