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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赵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915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居住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昆明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思红 来源:百度“”